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数据生产、管理、运行、共享与维护,确保智慧校园各项业务完整、有效、高效的运行,解决各系统之间数据共享和统一管理,减少数据冗余,为校内各系统数据库进行集成整合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各业务系统之间数据在全校范围内实现互转互通,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一致性,实现数据收集、整理、上报的标准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数据标准化
第二条数据标准化主要是对数据基本单元的标识、分类编码、含义、表示格式等各个方面进行规范和统一,可分为公共基础代码数据标准和学校各部门信息系统标准。基础代码标准参照国家标准,学校各信息系统标准参照教育部标准。
第三条代码标准建设。
(一)代码编制修订原则:
1.唯一性。代码是描述对象基本属性的唯一标识。有的编码对象可能有多个不同名称(例如校内单位,可有单位名称、单位号、单位简称、英文缩写等),可以按不同方式对其进行分类描述,但在一个分类编码中,每一个对象只有一个代码,一个代码唯一标识一个编码对象。
2.稳定性。代码的编制要有稳定性,能经得起各种“噪声”的干扰和时间的考验。
3.规范性。在同一类数据编码中,代码的类型、结构以及代码的编写格式必须统一。
4.可扩充性。编码设计要考虑到长远使用(应能满足几年以致几十年的使用),随着办学的规模和学科的发展,在各类编码中要留有适当的空间以保证新内容的不断增加,不至于打乱原有的体系和合理的顺序。
5.单一性。当一个代码表描述一个对象的属性时,不能把不属于同一属性的内容放到同一张代码表中。
6.兼容性。与相关标准(原有编码、包括国家标准、部颁标准、行业标准)协调一致。
7.实用性。代码要尽可能反映编码对象的特点,有助于记忆,便于填写。
8.时效性。标准出现的代码,要标识其时效性。
(二)代码优先级原则:
为了保证系统的兼容性,代码必须有良好的风格和统一的代码标准。所有系统在代码标准的使用上,遵循以下原则:
1.如果有国家标准代码,遵循国家标准代码。
2.没有国家标准代码,遵循教育行业标准代码。
3.没有行业标准代码,遵循学校制定的代码标准。
4.学校制定的标准中仍没有包含的,遵循约定俗成的规定。
5.没有约定俗成的规定代码,按相应要求,设计满足需要并保留扩充接口的代码。
第四条学校应用系统规则
(一)基础代码标准。基础代码标准将作为各个应用系统使用的引用标准,如性别码,民族码,学科码等等。数据交换平台的标准数据字典将首先收录国家标准及教育部标准中的代码。其他应用系统使用的代码可以使用数据中心提供的服务来同步。
对于该标准未收录的数据,可由网络管理中心经过确认后加入。
(二)基础数据库。基础数据库将主要依据国家标准和教育部标准来建立。学校的应用系统建设时,应该最大限度的参照基础数据库中的内容,数据交换平台将以基础数据库为标准集成数据。为了与学校现有信息相兼容,基础数据表可以做适当的调整。
(三)标准使用规则。
全校范围内各标准信息来自编制单位,遵循“谁生产数据,谁负责维护,并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实时性等;谁使用数据,谁负责审查数据的质量,并负责数据整改意见的提出”。
编制单位编制好标准后,将标准提供给网络管理中心数据交换平台,其他各部门需要使用标准信息时,均以数据交换平台发布的标准为准。
对于已经采用自行编制标准的系统或部门,若需要与其他系统进行数据共享,应采用全校统一编制的信息标准进行数据修改。
第三章数据的管理
第五条根据数据标准化的建设和使用情况,建立起我校的数据管理体系,提出权威数据发布、数据授权使用等流程规范及管理办法,旨在实现安全、稳定、高效运行的数据环境,将学校各类数据资源进行有机整合,保证信息系统数据的一致性、实时性、有效性和高效使用,解决信息孤岛、数据的不一致性等问题。
第六条数据管理架构。
数据管理架构包括数据管理部门、数据生产部门、数据使用部门三部分。
(一)数据管理部门。
1.网络管理中心负责公共数据平台建立及管理,根据全校应用系统的数据需求,规划数据库结构和内容,将各种异构数据源统一起来,对外提供统一的访问接口和数据服务。
2.对全校范围的数据资源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各类数据对应的权威数据生产部门。
3.公共数据平台获取的权威数据,需经过权威数据单位授权审批,并告知数据使用单位范围。
4.建立全新的数据标准,确保所有应用系统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也有利于各应用系统之间进行数据共享和交换。
(二)数据生产部门。
1.数据生产部门为权威数据单一来源部门,负责数据的维护、发布、备份和归档。公共数据平台只存储用于供其他应用交换和共享的数据,不负责数据的备份和归档。
2.数据生产部门应遵循学校的基础代码标准要求进行数据编码,例如学号,教职工号,单位编码等。
3.对于提供用于交换共享的数据,数据生产部门应提供相应的数据标准(字典表),例如,专业代码、项目等级代码等。网络管理中心将统一汇总形成沈阳工学院基础代码标准规范。
4.业务数据部门不再向数据使用部门直接提供数据,统一由公共数据平台提供访问接口和数据服务。
(三)数据使用部门。
1.对于教职工、学生等人员基本信息数据,数据使用部门通过向网络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的方式,获取权威数据的使用权。
2.对于其他类型的数据交换需求,数据使用部门需与数据生产部门和管理部门进行申请并留存记录。
3.网络管理中心为我校各单位提供统一的数据交换接口,申请数据获取的单位不得将获取数据传播给其他单位使用。
4.学校数据信息主要用于教学、科研、管理、后勤服务等,申请数据获取的单位有义务保护数据的隐秘性,不得将数据信息用于申请用途以外的活动。
第七条数据交换授权管理。
数据使用部门需根据自己的需求向网络管理中心提出数据使用申请,网络管理中心负责向数据生产部门协调获取数据使用授权。
网络管理中心根据数据使用部门的需求向数据生产部门提交数据使用申请,并告知使用部门范围,获得数据生产部门的授权后,方可将相关数据交换给数据使用部门,授权书需数据生产部门、数据使用部门、数据管理部门三方同意并留存记录。数据管理架构中各职能部门的数据管理人员都需要签订。
第四章数据交换平台的数据集成要求及标准
第八条总体要求及标准。
(一)涉及人员信息的业务数据,如学生信息、教职工信息,数据中必须具备在全校范围内各系统中都可以唯一识别的统一身份识别码(该身份标识码,或称人员编码,由学校统一制定)。
(二)对代码的使用(如性别码、学历码等),应尽量采取数据交互平台提供的基础代码标准。
(三)如果使用到学科、专业等信息,应以数据交换平台集成的专业或学科目录为准。
(四)如果使用到教职工基本信息,应以数据交换平台集成的人事系统数据为准。
(五)如果使用到部门信息及院系信息,应以数据交换平台集成的人事系统数据为准。数据交换平台会开放数据表或服务向各系统提供该数据。
以上信息,数据交换平台会开放数据访问账号或统一的WebService服务方式向各个系统提供。
第九条已有应用系统数据集成要求及标准。
除了遵循总体要求外,已有应用系统数据集成还需要遵循如下要求和标准:
(一)需向数据交换平台提供至少1个只读权限的账号,可以访问系统中可以公开的数据表或视图。
(二)如果不能提供数据库访问账号,则需要提供统一的WebService服务接口用于同步数据。
(三)可以为满足各个系统数据的共享需求而建立新的视图或其他数据共享方式。
(四)向数据交换平台提供业务数据表或视图的功能说明。
第十条对没有应用系统的数据集成要求及标准。
除了遵循总体要求外,对于没有信息系统的数据集成还需要遵循如下要求和标准:
(一)对于这类数据,将采用数据交换平台提供接口和文件形式的数据导入模板,由对应人员定期以数据文件的形式进行导入的方式进行数据集成。
(二)为了最大限度减少特定编辑工具对于数据导入工作的干扰,导入数据模板将统一采用CSV文件(逗号分隔字段文件)格式。文件的编码采用UTF-8格式。
(三)涉及人员基本信息等数据向数据交换平台导入和同步时,将以学校编制的统一身份识别码为标识(在没有编制完成前,将以身份证号作为导入和同步的标识)。在导入的每一条数据中,如果数据交换平台存在该标识对应的记录,则进行更新,否则进行插入(删除操作将使用更新记录状态的方式,而不进行物理删除)。
第十一条新建应用系统数据集成要求及标准。
除了遵循总体要求外,新建应用系统的数据集成还需要遵循如下要求和标准:
(一)新建的应用系统,业务数据表的建立,应该最大限度的参照基础数据库中的内容。如果基础数据库不能满足要求,则需要通过网络管理中心确认,最终将新的业务表加入到基础数据库中。
(二)使用的基础代码,应使用沈阳工学院基础代码标准。对于该标准未收录的数据,可由网络管理中心经过确认后向数据交互平台中添加。
(三)其他基础数据,如部门、院系、教职工基础信息、学生基础信息等,都以数据交换平台提供数据为准。
(四)需向数据交换平台提供至少1个只读权限的账号,可以访问系统中可以公开的数据表或视图。
(五)如果不能提供数据库访问账号,则需要提供统一的WebService服务接口用于同步数据。
(六)向数据交换平台提供业务数据表或视图的功能说明。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网络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2019年12月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