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工学院学生学费减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我校以学生发展为中心的工作理念,进一步完善学校学生资助工作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辽宁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教函【2019】221号)和《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孤儿大学生资助育人工作的通知》(辽教发【2021】4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减免对象
第二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可申请学费、宿费减免:
(一)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孤儿学生;
(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烈士子女;
(三)本人残疾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其他经济收入来源;
(四)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三章基本条件
第三条学费、宿费减免的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二)关心集体,团结同学,学习刻苦,生活朴素,诚实守信,所有课程一考一次性通过(一年级学生除外);。
(三)原则上需参加校内外一定量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四章减免标准
第四条学费、宿费减免标准:
(一)每学年学校减收审批通过的减免名单中,孤儿学生该学年学费全额免除,烈士子女减收该学年应交学费标准的一半,同时免收孤儿学生和烈士子女该学年应交的住宿费。
(二)每学年学校减收审批通过的减免名单中的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学费5000元,同时免收该学年的住宿费。
第五章减免程序
第五条学费减免程序:
(一)符合减免条件的学生在每学年初提出申请,同时提供相关证明。辅导员、学院依据学生实际困难情况、日常表现逐级考核综合评定,对提交材料进行核实,确保材料真实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签署审核意见和建议后上报学生工作部。
(二)学生工作部负责审核汇总,并提出减免意见,报学校资助领导小组确定拟减免方案及人员名单,由校长办公会审批最终减免方案及人员名单。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学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中止、取消其学费减免资格,并责令补齐已减免学费: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或受学校纪律处分的;
(二)在申请学费减免过程中有不诚信行为的;
(三)在生活中铺张浪费、抽烟或酗酒,超出普通消费水平的。
第七条学生工作部和各学院有权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对享受学费减免的学生的经济情况进行调查。如有违反本办法的,责令其改正;构成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肃处理。
第七章附 则
第八条本办法自2021年9月起执行,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