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62号)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沈阳工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
一、国家助学贷款的性质、对象及其条件
(一)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为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推动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以帮助高等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日常生活费为目的,运用金融手段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的一种信用贷款。
(二)国家助学贷款的对象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生(含高职生)。标准以每人每年的学费额为最高限,不超过6000元,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贴息。国家助学贷款的偿还期最长期限为借款学生毕业后6年,在毕业后的1-2年内选择开始偿还本金的时间,6年内还清贷款本息。
(三)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1.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等)。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6周岁的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4.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5.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不及格的课程不多于一门。
二、国家助学贷款的组织管理
(一)为切实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领导、管理与监督,我校成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级领导担任组长,财务处、学生处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为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副院长和学生处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老师,负责对全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指导、决策、检查及监督。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1.制定我校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及实施办法
2.领导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3.监督、检查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具体组织实施与日常管理工作
4.及时研究解决国家助学贷款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外联系各项国家助学贷款有关事宜及协调各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各学院对贷款学生实施诚信教育,敦促贷款学生还贷工作的开展;负责建立我校贷款学生的信息查询管理系统,强化对学生的贷后管理,并及时向省级学生贷款管理部门和经办银行提供贷款学生信息。
(三)各学院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副院长担任组长的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小组,领导本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组织实施本学院学生助学贷款的评审、发放、开展诚信教育、督促还贷等工作,定期向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汇报各项工作的开展情况。
各学院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小组具体职责如下:
1.负责组织本学院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贷款,并向校学生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和经办银行提交本学院贷款学生名单和学生申请贷款的有关资料,对申请借款学生的资格及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监督学生按贷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2.须及时将贷款学生发生转学、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伤亡等情况及时通知校学生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和贷款银行,并协助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
3.负责配合经办银行开展对借款学生的诚信教育,加强培养学生信用意识。建立借款学生信用记录,做好借款学生的还款确认和贷款催收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督促贷款学生及时偿还贷款。
4.配合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在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组织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后,并将其贷款情况载入学生个人档案,在其就业报到的有关文件中体现相关信息。
5.借款学生毕业后,积极主动配合经办银行催收贷款,负责向校学生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和经办银行提供贷款学生第一次就业单位的有效联系地址,学生没有就业的,提供其家庭的有效联系详细地址。
6.协助经办银行清收借款人尚未清偿的贷款本息,并在借款人毕业时、将其未清偿贷款本息的情况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同时抄送校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和贷款经办银行。
三、国家助学贷款的办理程序
(一)贷款的申请与发放
1.学生在校期间原则采取一次申请,银行分期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办法。根据家庭经济情况可按年申请贷款或按学年制申请贷款。申请贷款学生须如实填写、提供以下材料:
(1)国家助学贷款合同3份原件
(2)助学贷款审批表2份原件
(3)学生本人及父母身份证复印件 (未成年人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4)学生本人及父母户口簿复印件(含首页)
(5)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及本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说明及公章
(6)还款存折或借记卡复印件
(7)贷款借据(一个学年一份)
2.申请金额
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3.贷款审批
学校学生资助等部门负责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并核查学生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银行负责最终审批学生的贷款申请。
4.贷款发放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方式,即学生可以与银行一次签订多个学年的贷款合同,但银行要分年发放。一个学年内的学费、住宿费贷款,银行应一次性发放。
(二)贷款的利息及还款、违约规定
1.贷款利息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贷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贷款学生本人全额支付。
2.还款期限
学生根据个人毕业后的就业和收入情况,在毕业后的1-2年内选择开始偿还本金的时间,6年内还清贷款本息。
(1)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前还贷,具体方式由借款学生与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协商确定。在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一年内,可以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调整。提前还款的,经办银行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
(2)毕业生在还款时,如与经办银行联系不上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按时还款的,应主动与学校取得联系。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按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3)借款人毕业后,学校须将借款人去向、变动情况联系地址等书面通知经办银行,借款人也应按照借款合同中的承诺,及时向经办银行通知变动的单位,联系地址,还款方式等变化情况。
3.违约后果
(1)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2)经办银行将违约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对恶意拖欠贷款的违约借款人采取限制措施,不予提供住房贷款、汽车贷款等金融服务。
(3)对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的借款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4)严重违约的贷款人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解释权归学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