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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工学院学生心理健康状况监测报告制度

【来源:沈阳工学院学生心理健康状况监测报告制度 | 发布日期:2023-03-22 】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大学生因心理问题而引起的突发事件,保障我校大学生的心理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校园生活秩序,确保学校的安全与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大学生心理健康状况监测网络”

1.一级监测网络——学校

我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在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组织实施。大学生心理咨询与发展中心为负责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职能部门和专业机构,负责实施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危机干预工作,负责全校学生心理健康信息收集、整理和综合评估,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危机干预方案。

2.二级监测网络——二级学院

二级学院党总支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心理工作站负责人、学生辅导员、班主任应经常深入学生群体,及时了解掌握学生的学习、生活、思想以及心理健康状况。在发现或得知有异常心理或行为表现的学生后,应及时与该生及其周围同学谈话,了解相关情况。各二级学院要指定一名辅导员为本学院心理工作站负责人。

3.三级监测网络——班级

充分发挥班级心理委员、宿舍心理联络员、学生干部与学生党员的作用,通过多种方式,广泛联系同学,加强思想和感情上的沟通,了解本班、本寝室同学的思想动态和心理健康状况,一旦有异常情况发生,能够做到及早发现,并及时向班主任、辅导员和所在学院报告,把可能出现的危机事件解决在萌芽状态。

以上三级网络相互作用,形成立体式网络监测体系。

二、实行“大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报告责任制”

“大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报告制度”实行层层负责原则,即下级对上级负责。

1.全校学生的心理健康工作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具体负责,为一级责任人。负责领导全校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与危机干预工作。

2.心理咨询与发展中心负责人为二级责任人,对学生中存在的严重心理危机事件及其处理情况及时向学校一级责任人汇报。我校实行工作对接,心理教师与各二级学院心理工作站负责人对接工作,一位心理教师负责一个学院。心理教师在心理咨询中心值班期间或接到该二级学院心理工作站负责人反馈,发现有学生处于心理危机状态,应在24小时内将相关信息以书面的形式报告给心理咨询与发展中心负责人。

心理咨询与发展中心在接到下一级监测网络的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对有异常心理或行为表现的学生进行评估,必要时请校外专家进行心理“会诊”,确定其心理危机严重程度,提出相应的干预措施,并及时向二级学院党总支分管领导和学生辅导员、班主任反馈。同时,校医院、后勤保障部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相关工作。

3.各二级学院党总支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为三级责任人,负责本学院学生心理健康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并向上一级监测网络和责任人汇报,在具体干预方案制定后负责组织与实施。分管领导、学生辅导员、班主任要深入学生之中,并通过班级心理委员、宿舍心理联络员、学生干部、学生党员、寝室长等学生骨干及时了解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心理问题学生复学后,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定期了解其思想、学习、生活等各面情况,并向心理咨询与发展中心汇报。学院发现有心理问题迅速恶化或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应将相关情况第一时间打电话上报上一级责任人,并在24小时内形成书面情况说明。

4.班级心理委员为四级责任人,负责收集全班学生心理健康信息,在各二级学院党总支领导下,协助辅导员、班主任做好相关工作。每两周向辅导员和班主任汇报一次班上同学的心理状况。发现同学有明显的心理异常情况时,要及时向辅导员、班主任、所在学院心理工作站负责人或学生工作分管领导汇报。

三、具体要求

1.各级责任人在向上一级责任人报告时,因受通讯、交通等客观原因而无法直接送达信息时,可以越级向再上一级责任人报告,直到在最短的时间内把信息送达为止。不得漏报、虚报、瞒报,否则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视情节轻重和严重程度逐级追究责任。

2.以上责任人只是相对固定,由于学生活动范围大,无法24小时准确掌握所有学生的心理健康信息。因此,每一位教职员工和学生若发现有异常心理或行为表现的学生,都应立即与任何一级网络监测系统责任人取得联系。

3.大学生心理问题和心理危机事件是校园公共安全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除以上人员外,学生工作部、校医院、后勤保障部等部门,都应树立学生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责任意识,遇有紧急情况,应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积极协助当事人做好心理危机应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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