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正文

心理咨询的保密原则及保密例外

【来源:心理咨询的保密原则及保密例外 | 发布日期:2020-09-28 】

心理咨询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原则,具体内容如下:

一、心理咨询师有责任向来访者说明心理咨询工作的保密原则,以及应用这一原则的限度。

二、心理咨询工作中的有关资料,包括个案记录、测验资料、信件、录音、录像等资料,均属专业信息,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保存,不得列入其它教育教学资料之中。

三、心理咨询师只有在来访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咨询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在因专业需要进行案例讨论,或采用案例开展教学、科研、写作等工作时,应隐去那些可能据以辨认出来访者的有关信息。

四、心理咨询师对于心理咨询服务的记录、医疗机构开具的诊断等,应指定适当场所及适当人员进行保管,并负有保密的义务。

五、在心理咨询工作中,一旦发现来访者有危害自身和他人的情况,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意外事件发生(必要时应通知有关部门或家属),或与其他心理咨询师进行磋商,但应将有关保密信息的披露程度限制在最低范围之内。

六、当心理咨询师在受卫生、司法或公安机关等部门询问时,不得做虚伪的陈述或报告。

心理咨询的保密例外:

  1. 已经获得来访者的披露信息授权,咨询师应该严格按照约定范围使用该授权。

  2. 法律要求咨询师披露的信息,职业规范不能对抗法律规定。来访者有杀人事实、谋杀计划、自杀计划、虐待老人和儿童以及其他重大犯罪行为的,咨询师必须向公安或检察机关报告,这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心理咨询师也不能例外。

    三、来访者具有下列情况时,需将来访者的情况报告有关部门或采取相应措施:

    1.伤害他人或自己的紧急危害。

    2.虐待他人情况,尤其是虐待老人和儿童。

    3.如果来访者涉及法律案件,那么心理咨询师应遵循法律规则行事。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