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咨询师应与来访者建立平等的咨询关系,不得因来访者的性别、年龄、职业、民族、国籍、宗教信仰、价值观等任何方面的因素歧视来访者。
第二条心理咨询师在咨询关系建立之前,必须让来访者了解心理咨询工作的性质、特点、这一工作可能的局限以及来访者自身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咨询师与来访者之间不得产生和建立咨询以外的任何关系。尽量避免双重关系,更不得利用来访者对咨询师的信任谋取私利。
第四条咨询师在做咨询时,应与来访者对工作的重点进行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必要时(如采取某些疗法)应与来访者达成书面协议。
第五条在自己专业能力范围内,为来访者提供适宜而有效的专业服务。如果咨询师认为自己已经不适合继续为来访者咨询,咨询师可以与来访者协商中止咨询,本着对来访者负责的态度将其转介给另一位合适的咨询师或医师。
第六条咨询师在接待曾经在本中心其他咨询师处咨询过的,或由其他咨询师转介过来的来访者时,要事先阅读前任咨询师的咨询记录,做到对来访者的过去史有更全面的了解和把握。
第七条咨询师必须始终严格遵守保密原则,具体措施见《沈阳工学院大学生心理咨询与发展中心心理咨询工作保密制度》。
第八条咨询师必须保证自己对心理咨询工作和具体咨询个案的胜任能力,定期参加专业学习和接受督导。
第九条来访者在咨询前应仔细阅读《来访者知情同意书》并填写《心理咨询申请表》,咨询师应在咨询后认真填写《心理咨询记录表》,并做好相应的咨询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