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工学院人事档案使用(查阅、借阅)
管理制度
一、人事档案应由专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负责办理相关事宜,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本人及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人员的档案。
二、单位或个人查阅教职工人事档案,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人事档案查(借)阅审批表》办理,《审批表》自查档签批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有效,表中各相关栏目须认真填写齐全,审批表中未提及的项目不予提供。
1、本校教职工复印家庭主要成员情况、计划生育表、成绩单,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向档案室提出申请,由档案室人事档案管理人员查档提供;公证处人员凭有效证件和介绍信查阅教职工家庭主要成员情况等相关信息。
2、本校教职工因姓名、年龄、工龄、职称、任免、出国等有关事宜需查阅人事档案,凭《人事档案查(借)阅审批表》,由教职工所在单位和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经主管校领导签字同意,由人力资源部主办人员(须为中共党员)进行查档认定;
3、因人事任免等工作需要查阅教职工人事档案,须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同意后,经校长或党委书记签字,由负责此项工作的主办人员(须为中共党员)前来查阅;
4、因纪检监察信息等工作需要查阅教职工人事档案,须经纪委书记审核同意后,经校长或党委书记签字,由负责此项工作主办人员(须为中共党员)前来查阅;
5、外调政审材料,须经党政工作部授权,由调查对象所在的基层党组织凭外调函到档案馆办理;
6、编写党史、军史、革命史、地方志和撰写人物传记等,一般不予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可直接采访干部本人。如因该干部已经逝世或失忆,因病不能口诉、书写等情况需要查阅人事档案,须经人力资源部审批,且由我校负责此项工作的主办人员(须为中共党员)前来查阅。查阅有关干部本人历史问题的审查材料和复查材料及自传部分的材料须经党政工作部审批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