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沈阳工学院图书文献借阅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学校图书文献的管理,提高图书的利用率,引导读者多读书、读好书,培养读者养成热爱读书爱护图书的良好习惯,特制定本制度。
一、入馆须知
1.馆内严禁吸烟、随地吐痰、乱扔废纸果皮等杂物。
2.爱护图书、设备等一切公共设施。
3.尊重老师,一切行为必须做到文明礼貌。
二、借阅范围
本馆普通中外文图书、中文过刊、随书光盘为外借对象,工具书、中外文现刊、报纸、外文过刊、合订报纸,只提供阅览和馆内复印。
三、借阅规则
1.读者要凭本人一卡通进入本馆书库,一卡通限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代借,丢失后及时到图书馆一楼挂失。
2.借书数量与期限规定:
(1)借书数量:教职工不超过20本,学生不超过10本。
(2)借书期限:总书库学生借期不超过30天,教职工不超过4个月;新书库学生借期不超过15天,教职工不超过30天。
3.需要续借的读者,在规定还书期限前,到流通部或通过网上以及手机办理续借手续(只限续借一次,新书库图书不可续借)。
4.有教学、科研、生产等特别需要时,读者所借图书无论是否到期,图书与档案馆有权催还调用,读者不得拒绝。
5.办理借阅手续时,请读者把要借阅的图书,连同一卡通交给借书处老师,空手走过防盗检测仪,到取书处取书。读者还书时,请将所还图书送到还书处待老师检查无误后方可离开。
四、图书资料超期、遗失、损坏的赔偿办法
1.在规定还书期限前,读者必须归还所借图书,否则,应按实际超期天数交纳违约金,每册每天按0.1元计算。
2.遗失、损坏图书的赔偿办法:
读者对所借图书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损坏图书。如出现有丢失、污损、去除书中条码、磁条及圈点、划道、水浸等损坏情况的,按规定赔偿。
(1)购买同版本图书赔偿,并缴纳图书技术处理费10元/册。
(2)如买不到同版本的书,将根据该书出版年份进行赔偿并缴纳图书技术处理费10元。具体处理如下:
1)1985年及以前出版的图书按原书价的10倍赔偿;
2)1986-1995年出版的图书按原书价的8倍赔偿;
3)1996-2001年出版的图书按原书价的5倍赔偿;
4)2001-2010至今出版的图书按原书价的3倍赔偿;
5)2010至今出版的图书按原书价的2倍赔偿;
(3)整套图书无论丢失其中几册,均按整套图书的出版年代及价格赔偿。
3.对严重违反本馆借阅制度的读者,中止其借阅权。
附件2
沈阳工学院文书档案使用(查阅、借阅)
管理制度
一、本校教师、职工利用档案,必须持有所在部门处级以上党政组织介绍信或党政组织负责人签署意见的阅档单;利用重要档案(“两会”记录)必须由党委书记、主管校长审批,利用科技档案须经作者本人同意。
二、本校学生利用档案,必须持有学生证及学院介绍信,在档案室查阅,不能借出。
三、外单位人员利用档案,必须持有本人单位介绍信,并经档案室负责人同意,主管校领导批准,方可利用。
四、利用档案人员一律在档案室阅览,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借出,需经档案室负责人同意,主管校长批准,并严格履行借阅登记手续且限期归还。
五、借出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周,特殊情况,经档案管理人员同意,可办理续借手续,并按期归还。
六、利用档案人员必须爱护档案,严禁涂改、损坏、私自抄录、复印、圈点、批注等。
七、档案管理人员应仔细检查外借归还的档案,如有破损、丢失、涂改等情况,立即追究责任,并向领导报告。
八、档案管理人员提供证明材料,要以引述或节录档案原文为主要方法,并仔细校对、审查、加盖公章,确保证明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九、查(借)阅档案及归还档案,均应在档案查阅登记薄上进行登记;对重大或重要项目的查阅,要做好利用效果的反馈记载。
附件3
沈阳工学院人事档案使用(查阅、借阅)
管理制度
一、人事档案应由专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负责办理相关事宜,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本人及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人员的档案。
二、单位或个人查阅教职工人事档案,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人事档案查(借)阅审批表》办理,《审批表》自查档签批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有效,表中各相关栏目须认真填写齐全,审批表中未提及的项目不予提供。
1、本校教职工复印家庭主要成员情况、计划生育表、成绩单,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向档案室提出申请,由档案室人事档案管理人员查档提供;公证处人员凭有效证件和介绍信查阅教职工家庭主要成员情况等相关信息。
2、本校教职工因姓名、年龄、工龄、职称、任免、出国等有关事宜需查阅人事档案,凭《人事档案查(借)阅审批表》,由教职工所在单位和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经主管校领导签字同意,由人力资源部主办人员(须为中共党员)进行查档认定;
3、因人事任免等工作需要查阅教职工人事档案,须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同意后,经校长或党委书记签字,由负责此项工作的主办人员(须为中共党员)前来查阅;
4、因纪检监察信息等工作需要查阅教职工人事档案,须经纪委书记审核同意后,经校长或党委书记签字,由负责此项工作主办人员(须为中共党员)前来查阅;
5、外调政审材料,须经党政工作部授权,由调查对象所在的基层党组织凭外调函到档案馆办理;
6、编写党史、军史、革命史、地方志和撰写人物传记等,一般不予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可直接采访干部本人。如因该干部已经逝世或失忆,因病不能口诉、书写等情况需要查阅人事档案,须经人力资源部审批,且由我校负责此项工作的主办人员(须为中共党员)前来查阅。查阅有关干部本人历史问题的审查材料和复查材料及自传部分的材料须经党政工作部审批同意。
附件4
沈阳工学院学生档案使用(查阅、借阅)
管理制度
为充分发挥学生档案的作用,规范学生档案的查、借阅等的利用管理,确保学生档案的安全完整,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内各学院和相关部门如因工作需要查阅学生档案,应填写《档案借查阅审批单》,经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写明查阅内容后,方可查阅。
二、外单位查阅本校学生档案,要凭查档介绍信,出具有关身份证明,说明查询内容及目的,经相关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查阅。查阅人根据需要仅可摘抄档案内容。摘抄内容,经档案工作人员检查无误后方可盖章。
三、学生不能查阅本人的档案材料,办理公证等需相关证明由辅导员前来查阅处理。学生需利用本人非鉴定性材料,如成绩单、录取通知书等,可填写《档案借查阅审批单》,经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到馆查阅。
四、学生档案一般不外借,原则上只能在阅档室查阅。因特殊情况必须外借时,需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档案馆领导签字批准,严格履行相关手续,限期归还,不得擅自转借他人。归还时由档案工作人员清点、检查无误后予以注销。
五、查(借)阅学生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查阅规定,严禁涂改、画圈、抽取、污损、折叠、撤换、撕毁档案材料。查阅人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按照档案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本馆不支持相机、手机等设备拍摄档案内容。因工作等需要确需复制档案内容的,须填写《档案借查阅审批单》,经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由档案馆工作人员进行复制。
七、查阅结束后,查阅人填写《学生档案利用登记表》,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进行检查,检查无误后案卷及时入库。
上述未尽事宜,由档案馆负责解释。
附件5
沈阳工学院卓越馆开放、使用管理制度
为做好卓越馆开放、接待和日常管理工作,以优质的服务向参观来宾宣传我院发展历史、建设成就,塑造良好的学校窗口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一、卓越馆作为展示和传播学校历史的重要公益性场所,实行免费开放,开放对象为校内师生、校友、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友好人士。
二、参观卓越馆需要提前预约并办理相关申请手续,预约成功后方可按约定参观。并于参观前填写《沈阳工学院卓越馆参观接待登记表》。
三、为保证参观效果,避免人多拥挤,一般每次只接待30-40人的参观团队。30人以上团队来馆参观,需提前一个工作日预约,参观时按要求排队依次通过馆区。
四、卓越馆可静默参观,也可为观众提供讲解服务。需要讲解服务的单位需提前一个工作日预约时事先说明。
五、观众进馆参观,应举止文明,不高声喧哗。在观众人数较多时,要听从工作人员指挥,避免拥堵或出现不安全事件。
六、观众应爱惜馆内展品和设备,不得用手触摸展板、展墙或展品,不随意开启或关闭馆内设备,若有损坏,照价赔偿。
七、严禁任何人在馆内吸烟,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馆内。
八、馆内应保持环境整洁,工作人员应衣着整洁,举止得体,热情大方,耐心解答观众提出的问题。
九、馆内展品和设备应处于正常状态,展品和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及时报修。
十、卓越馆开放时间为每月第三周的周四9:00-15:00时面向个人开放;以团队形式来馆参观的,需提前三个工作日预约,出示本单位或部门介绍信或证明;寒、暑假开放时间依情况另行安排。
十一、卓越馆欢迎观众观后留言,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十二、本规定由图书与档案馆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沈阳工学院2018年7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