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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沈阳工学院学生工作人员通讯费报销管理规定》的通知
日期:2023-06-27 信息来源: 点击数:

沈工发〔202377

关于印发《沈阳工学院学生工作人员通讯费报销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

现将《沈阳工学院学生工作人员通讯费报销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工学院

2023627


沈阳工学院学生工作人员通讯费报销管理规定

保证我校学生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障师生交流、家校沟通顺畅提升教育教学工作实效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人员范围

1.我校全体专职辅导员;

2.大学生心理咨询与发展中心教师。

二、报销原则

1.执行标准限额包干超支自付原则,上限100//,高于限额标准部分费用自付;低于限额标准按实际费用报销,余额不结转,不累加使用;

2.学校人事处核定的职务按照标准报销

3.通讯费用划归各学院预算管理。

三、报销具体规定

1.享受通讯费用报销人员的电话号码用户名必须为本人姓名(一人一号),电话号码到学生处登记,人事处备案,并对学生公布,否则不予报销。

2.原始报销票据为报销当月实际发生话费的报销发票,无法取得的不予报销。

3.由各学院指定专人凭有效通讯费用票据,经智慧沈工报销流程审批后,统一到学校资产财务处报销。

四、相关要求

1.享受通讯费用报销的人员,必须保持通讯设备24小时畅通及时接听及时回复学校因公事联系电话。

2.因联系不畅造成工作失误的,视情节暂停或不予报销通讯费用

3.凡违规操作、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对当事人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五、其它

本规定自202311日起执行,解释权归人事处处。

沈阳工学院党政办公室20236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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